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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唐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关于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8 16:06     来源: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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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 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唐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关于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唐政办函 2007 〕 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唐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关于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

唐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关于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供销社、社直各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各理事成员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唐字〔2006〕9号文件、市创卫指挥部〔2005〕14号《通告》精神,结合唐山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以及构建现代流通网络的要求,在充分规范整合和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逐步形成以流动收购人员、农村及城市社区回收站(亭)点为基础,以建设和完善集散交易市场、规范回收站(点)为核心,以加工利用和促进社会资源节约为目的,全面构建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再生资源是指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利用的废旧物资,主要包括废旧金属、三类废旧物资、旧货、旧设备、报废汽车等一切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垃圾,其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再实现,必须通过回收利用网络才能完成。构建回收利用网络的总体思路与目标是:力争3-5年时间,使95%以上的流动收购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8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回收亭;80%以上的自然行政村设有回收点;80%以上的现有回收站点达到规范标准;全市拟建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再生资源交易市场15—20个,使9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公平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全市基本形成以专业市场及市县专业公司为龙头、上下贯通、网络完整、从业规范、渠道顺畅、物流合理、绿色便民的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三、工作要点

1.规范流动收购队伍。将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组织起来,成立再生资源绿色回收支队,实施“六统一”(统一车辆、统一标识、统一装束、统一胸卡、统一衡器、统一培训)规范管理,建立档案,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接受公众监督。重点是组织培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促其自律从业。

2.创办社区绿色回收亭。为方便居民交废,推动社区建设,在封闭或有条件的社区按1500—2000户居民标准设一个回收亭。每个亭10—15m2,采用彩钢轻体材料,建筑风格与社区环境协调一致,突出绿色环保、美观、实用、便民等特点。原则推行“四规范”(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行为)、“六统一”(统一样式、统一标识、统一衡器、统一胸卡、统一服装、统一培训)管理模式,做到日收日清零库存,杜绝二次污染。

3.开发农村回收市场。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容整洁”建设标准要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乡镇和较大行政村设立回收站(点)。可结合我市小城镇建设和“村民中心”建设,先行在文明生态村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4.规范整合现有废品回收站(点)。根据我市目前废品回收站(点)的分布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整顿社会上的回收站(点)。在条件不成熟、尚未提供统一交易场所的情况下,对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站(点)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识,提升档次,塑树形象,规范从业行为,继续发挥好其应有作用;对于无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站(点)要协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乡镇及以下农村站(点),要立足长远规范治理,做到不丢不漏。

5.试办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心。目前,唐山大约每年淘汰各种电器在4万台以上。为了将这些淘汰电器及时回收,市县都要通过调研论证,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机制,探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心建设问题,做到成熟一个,创办一个,完善一个。

6.筹建集散型交易市场(循环经济示范园)。各级供销社要把交易市场建设纳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的规划之首,突出社会效益,上档次,上规模。要建设集储存、交易、初级加工、信息收集发布、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市场,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努力打造全市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件具备的可先行一步,尽快筹建;条件一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建成。市中心区筹建1—3个,各县(市)区至少建1个。

四、实施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各县(市)区供销社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及办事机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2、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对社会发展影响大的系统工程,要达到目标,必须争取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县(市)区供销社要积极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沟通情况,把网络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有影响的项目,争取列入国家级或省政府试点范围,以取得更多的资金及政策支持,以保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顺畅进行。

3、充分发挥供销社管理与网络优势。供销社多年来积累的管理经验以及形成的网络是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的最大优势。市委市政府唐字〔2006〕9号文件要求,“构建回收、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发挥好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市创卫指挥部〔2005〕第14号《通告》明确了“唐山市供销社是可利用垃圾回收管理的主体”。市委领导在2005年6月30日市中心区绿色回收活动启动仪式上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优势和有利条件,各级供销社要认真研究落实,充分利用和发挥。要根据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开拓思路,创新模式,办出特色。

4、统一规定,注明标识,突出特色。为使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规模化,高标准,市供销社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已制订了全系统可以统一执行的流动收购人员“六统一”规定、“七不收、八不准”从业行为准则和绿色标识。凡纳入网络的流动收购人员都要按这个标准执行,已纳入网络的收废亭、回收站(点)、处理中心、交易市场可在原则推行标准及绿色标识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别具一格。

5、统筹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为使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工作扎实稳步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订切实可行的网络建设方案,分步运作,先行试点,点面结合,扎实推进。

6.培养和发挥市、县级专业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在推进回收网络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规律,支持龙头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服务为根本,以制度为保障,整合网络资源。充分发挥市、县级专业公司的作用,承担起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合作经营、统一管理、协调沟通等相关职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连锁、加盟等各种形式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创新机制,培育有发展潜力、有经营实力、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系统外经营者为龙头企业。

7、变竞争对手为合作伙伴,共同打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平台。目前,回收行业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基本是各自为阵、无序竞争、共受创伤,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难求两全。这种现象既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也有悖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网络就是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将从事回收业务的固定站点,通过纳入网络,开展合作,实施指导与管理,按照行规行约要求,自我约束,自律从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以社会效益为己任,以双赢为原则,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做新做大做强,从中求得各自的最佳经济效益。

8、学习借鉴内外地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全国许多大中城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正日渐高潮,起步早的已显现成效,得到了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肯定,并加以推广,有的已被列入国家试点单位。为了少走弯路,加快工作进程,各级供销社及协会理事单位都要走出去虚心学习,认真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为我所用,推动网络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果。

9、要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协会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好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协调、维权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作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在政策宣传与落实行业自律、准入标准、信息收集与发布、会员的呼声与反馈、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条件成熟的各县(市)区要成立本区域的协会,吸纳流动收购人员和个体回收站(点)的加入,同时以该协会的名义加入市协会,从而推动全市协会逐步做大做强,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服务。

10、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从业素质,实行持证上岗。要分期、分批对所有从事废旧物品(可利用垃圾)回收人员进行行业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从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从业行为,特别是对农民回收工、城市下岗职工和其它从事可利用垃圾回收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和考试,并发放上岗资格证。对经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资格认证书,以适应在全国范围内正在推行的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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