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执法类) | ||||||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1 | 食盐经营、使用行为事项检查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市、县(市、区)供销社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 | 实地检查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对食盐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人以及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单位、个人的经营、使用食盐情况的检查 | 市、县(市、区)供销社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食盐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人以及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单位、个人的经营、使用食盐情况 | ||
在碘缺乏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批发、销售非碘盐的检查 | 市、县(市、区)供销社 |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碘缺乏地区食盐销售单位是否存在在当地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批发、销售非碘盐的行为 | ||
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或非碘盐的检查 | 市、县(市、区)供销社 |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实地检查 | 检查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或非碘盐的行为 | ||
注:1、按照《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抽查事项原则上每年2次。 2、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全市通报 3、承办机构:市盐政处、市盐政稽查支队。 |
主办单位: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
联系电话:0315-28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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