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作用,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范围,有效缓解农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涉农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机构
为积极做好全市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服务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6号)及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石银〔2014〕315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唐政办〔2015〕26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省内外的成功经验,确定市、县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我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提供免费登记服务。要建立唐山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运行,实现农村产权权属登记、变更、查询和抵押登记信息共享。
二、明确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凭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唐山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或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二)农村“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凭合法取得的《农村“四荒地”承包合同》、《农村“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唐山市农村“四荒地”经营权流转证》或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农村林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凭合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凭合法取得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股权证》或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凭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证》或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建筑物)。凭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凭合法取得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证》或《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证》或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八)涉农知识产权。凭合法取得的《著作权证》、《专利权证》、《商标权证》、《新品种权证》、《新技术权证》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农户、自然人、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购自建的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凭自购自建的证明材料或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十)涉农保险单。凭合法取得的《保险单》,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凭自种自养的证明材料或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十二)其他不受法律法规限制的各类农村产权。凭合法取得的权属证明材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规范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秩序
对跨县(市、区)办理抵押和估值100万元以上标的物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业务,抵押人需持权属证明材料向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通过初审后将材料分别报送农牧、林业、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由相关部门出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审核意见》。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抵押登记的农村产权,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录入《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簿》,为抵押人出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并协调与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帮助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按照上述程序及要求,负责办理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之外的其它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业务。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仍由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办理;需要《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的,可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领取。尚未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地方,可暂由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四、创新农村产权抵押模式
借款人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除将金融机构认可的农村产权(包括地面种植物、养殖物和附属设施等)直接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还款保证外,还可先抵押给担保、保险机构,由担保、保险机构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实现融资的目的,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
五、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评估服务
对于资产价值明确的抵押物,可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协调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协商确定贷款金额。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要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要积极引导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农村产权评估业务。要通过学习借鉴和与合作金融机构的磨合,不断规范各类农村产权评估标准和办法,简化评估程序,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六、建立农村产权抵押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为降低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要适时制定我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市、县两级要分别依据财政状况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专项用于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的补偿。符合省级补偿办法规定条件、范围和标准的市、县两级相关机构,要积极争取省级奖补专项资金。
七、做好农村产权抵押不良资产处置
对于抵押后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农村产权,采用反担保模式的,担保公司要依据担保合同对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及时清偿,具体清偿比例由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采用直接抵押模式的,如有第三方担保的,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行追偿,然后由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约定比例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可将抵押的农村产权委托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其收益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挂牌三个月内未实现交易的,由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收储,收储资金从市、县财政设立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内列支。已收储的农村产权也可采取竞价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对外交易,所得款项存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
八、优化农村产权抵押综合服务
要把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纳入重点支持信贷范围,通过适度放宽存贷比指标,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及评估公司与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合作,探索适合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融资模式,不断优化放贷比例、完善评估标准、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以实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抵押融资成本及风险的服务目标。
中共唐山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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