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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3-05 10:59     来源: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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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着力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供销社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4〕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建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大力推进“组织+经营+服务”为一体的新型供销合作社建设,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明确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把为农服务作为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既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又要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明确组织属性。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抓手和载体、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兼具政府色彩、公益色彩、市场色彩,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稳定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明确社有企业由本级供销社所有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

     (四)明确职责定位。新型供销合作社在承担原有供销合作社职能的基础上,履行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及相关行业协会发展规划;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做好相关政策的执行和财政支持资金的落实、管理和使用;做好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规划、设立、管理和使用;承担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承担公益性服务,承担政府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服务;在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布之前,做好流通领域食盐行政管理和专营,做好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络经营的监督管理;承担盐业、棉花、化肥、农药、抗灾应急物资等国家储备任务,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发展规划,做好公益性市场建设、运营、管护;做好社有资产、企业的运营管理,对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做好系统财产安全统筹管理;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发展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系列化、社会化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中小型银行、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金互助、合作保险等服务;承担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和工作任务。

      (五)明确服务理念。利用事业单位、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实体企业于一身的独特性质,发挥公益性、经营性相融合的独特优势,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落实党和政府对“三农”的支持以及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通过合作联合形式引领农民共同发展现代农业,凭借社团组织身份帮助农民争取地位权益,坚持公益为先原则开展配套经营服务,致力于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行政部门无法直接做没有精力做、社会力量不想做不愿做的事情,解决好为农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有效提升“三农”工作效率,切实增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六)明确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部署,到2016年底,完成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服务体系、经营体系、金融体系和管理体制创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合作的带动力量,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主要工作

        重点围绕服务体系、经营体系和组织体系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夯实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级组织基础,增强经济实力,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一)以增项目、转模式、建平台为重点,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1.开拓“一揽子”服务项目。在继续做好农资供应、日用消费品流通、农产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传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拓展科技推广、农民培训、职业介绍、市场对接、合作金融等服务项目,为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一揽子”服务。建立市、县(市、区)农民培训中心,发展农民合作社培训基地,联合农业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建立专家、教师储备库,形成完整的培训组织体系。围绕主导产业、农民需求和市场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订单培训和认证培训;根据市场用工和农民创业需求,组织开展非农产业技能培训及组织认证。

        开展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代缴保险、托管土地等农村劳动力转移配套服务。统筹规划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改造提升现有市场,谋划建设城市销售市场和配送中心、产地收购市场和仓储设施,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根据省供销合作社部署和银行、保监等行业监管部门规划,推进发起设立唐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组织;牵头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的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未落实监管责任、未明确监管部门和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停止审批,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发展“一条龙”服务模式。引导农民合作社创新有效合作形式,建立紧密联结机制,转变过去传统供销的单一服务手段,采取土地入股、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畜禽寄养、订单生产、技术外包等多种方式,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品种引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创立品牌、资金互助、合作保险、维护权益等全方位、全过程、系列化、社会化的“一条龙”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3.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统一规划建设市、县、乡、村四级综合服务平台,将各种服务项目集中到一起,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有序的“一站式”服务。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市、县两级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包含农村产权交易、合作金融、农民培训、职业介绍、社团组织、品种引进、科技推广、产品检测、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设立办公、会议、住宿、餐饮等配套功能。唐山市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于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乡、村两级综合服务中心(站)要包含供销合作社办公场所、农资超市、日用品超市、金融超市、再生资源回收、农民培训、职业介绍、品种引进、科技推广、庄稼医院、家政维修、网络电讯等服务项目,并预留足够空间,发展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养老幼教服务项目,拓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服务业态。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自筹、社会募集等多渠道解决,各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建成后由供销社持有和管护。在确保供销合作社主导地位和主办权、所有权的前提下,可采取多样化的建设方式,既可以联合村委会、乡镇政府一起建设,也可以联合农技、农机等部门一起建设。

      (二)以组集团、建园区、壮龙头为重点,创新经营体系建设,强化为农服务支撑

        1.组建供销合作集团,壮大经营服务实力。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治理结构,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组建市、县两级供销合作集团(资产运营公司或资产管理中心),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有“防火墙”“隔离带”,切实防止资产流失。支持社有企业承担盐业、棉花、化肥、农药、抗灾应急物资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2.建设供销合作产业园区,拓展经营服务项目。规划建设市、县两级供销合作产业园区,走节约集约、优势互补、规模高效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唐山供销合作产业园区占地3000亩以上,包含公益性农产品展销批发市场及加工仓储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农资仓储及物流配送中心、农机展销及租赁中心、日用消费品仓储及物流配送中心、盐业加工仓储及物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分拣交易仓储及废旧汽车拆解中心、国家储备物资及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中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及线下配送物流中心八大业务板块及系列化配套服务设施。县级供销合作产业园区可与公益性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

       3.打造行业龙头企业和现代经营网络,延伸经营服务终端。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农机、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农产品储藏加工、日用消费品、盐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配送等领域,培育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市、县供销合作产业园区和乡、村综合服务中心四级综合经营服务平台作用,通过相互参股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机制,切实建立起供销合作社系统可主导、可控制的经营服务网络。推进“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确保经营服务触角入农户、到地头儿,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大力发展集团配送、连锁经营、社区鲜活农产品直营店、社区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点、中央大厨房、电子菜箱等新型流通业态,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龙头企业、商场、超市、酒店、企事业单位后勤食堂等与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产销对接,通过直采直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依托全国、省供销合作总社“网上供销社”及阿里巴巴、淘宝等综合平台,建设集农产品即期交易、品牌运营、网上交易、互联网金融等于一体的综合型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实现“线上交易、线下配送”全程服务,推进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

        (三)以建机构、强合作、调机制为重点,创新组织体系建设,健全为农服务保障

         1.着力推进基层社改造提升,恢复健全供销合作社服务机构。稳定发展县级供销合作社。落实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配备县级供销社机关人员职数时,统筹考虑乡(镇)基层社岗位需要。改造提升乡(镇)供销合作社。依托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恢复建设乡(镇)供销合作社,每个乡(镇)供销合作社至少配备2名正式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经费,解决好基层有人干事、有钱干事的问题。依托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大力发展村级农民合作社,构建“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的“三位一体”村级组织架构。村级农民合作社法人视综合服务中心权属情况,由乡(镇)供销合作社指派或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成员出任。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供销合作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2.着力推进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建设,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服务实体。直接领办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托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由乡(镇)供销合作社直接领办,联合区域内其他农民合作社自愿参加,成立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法人由乡(镇)供销合作社主任出任。直接领办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由县级供销合作社直接领办,以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成员,成立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法人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主任出任。大力发展各类产业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延伸产业链条,打破区域行政界线,组织农民合作社进行联合与合作,成立各类产业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品牌共用、信息共享,组织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行业发展规划与执行,承接政府有关授权职能。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统一在本区域行政名称之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之前,冠以“供销”二字。联合社实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按实体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经营,引领合作经济发展。

         3.着力推进供销合作社治理机制创新,展现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优势。强化供销合作社系统上下层级之间的管理与合作。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供销合作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承担并组织实施好相关涉农政策、项目和公益性服务,开展好经营性服务。落实上级供销合作社对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下级供销合作社对上级供销合作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上级供销合作社对下级供销合作社的工作考核机制。下级供销合作社重大资产处置和大型项目投资需报上级供销合作社审核。建立上下级供销合作社之间干部交流任职制度。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供销合作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强化供销合作社对社有资产企业的权属与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供销合作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4.着力推进行业协会发展,补充完善供销合作社服务内容。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作用,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龙头企业和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服务、产品销售、加工储运、合作金融等关键环节,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供销合作社农合联要做好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过程中的资格初审、登记备案、信息入库、跟踪管理和建议注销。对农民合作社业务范围要进行明确界定,凡涉及资金互助、合作保险等金融业务的,要同时上报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没有经营业务的空壳合作社、失去业务名存实亡的合作社、存在违法违规运作的合作社,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建议。受供销合作社委托做好相关政策、项目和财政支持资金的具体落实。要组织农民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做好农民培训、信息平台、产销对接、品牌创建、项目申报、开拓市场、商务交流、合作洽谈、争取地位、依法维权等为农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职能。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牢固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成立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主管副书记、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委、市委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农办、市政府督查室、市金融办、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市农科院、市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监分局、唐山保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主任由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兼任。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2.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对市、县两级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供销合作产业园区项目和乡、村两级综合服务中心(站)项目,以及供销合作社主办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等项目,要协调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可以视同农民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在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供销合作产业园区项目和乡、村两级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大对各级供销社各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

        3.加强通力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涉农、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在职能发挥上要各有侧重,供销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重点承担相关政策、公益项目和财政支持资金的具体落实和组织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重点做好执法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领域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手段,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严格防范农村合作金融风险。

        4.加强权益保障。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5.加强项目建设。坚持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和抓手,突出重点,分类有序地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从今年开始,国家和省将围绕城乡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检中心(交易市场)及加工基地建设、“百城购物·供销社超市”建设、城乡社区经营服务网络终端建设、城市商贸经营服务综合体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合作金融组织建设、农业生产“一条龙”服务模式建设,大力开展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项目推进工程。各级政府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积极做好项目对接、谋划、策划、包装和建设实施,通过项目建设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程。

        6.加强舆论宣传。做好中央、省、市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重新认识和了解供销合作社在新形势下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要及时报道宣传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做法、新经验、新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7.加强督导检查。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列入各级政府督查范围,加强督导检查。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深入改革一线,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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