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初步成效。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工作大局,牢固树立服务“三农”宗旨,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整体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内在发展动力不断增强,为农服务成效不断显现。初步构建了覆盖全市广大农村、惠及广大农民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逐步实现了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的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的转变,从单一封闭结构向开放办社体系的转变,对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唯一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城市,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正在深入推进。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被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为全国10家改革发展联系点之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助力农业、组织体系完整、经营服务网络健全等优势,对活跃农村市场,完善流通体系,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精神,紧密结合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和科学发展示范区、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工作大局,坚持“服务‘三农’、助农增收”宗旨,围绕“科学发展、强社惠农”目标,全面实施“服务立社、项目强社、网络兴社、开放办社”发展战略,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一)加快发展和规范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开展服务,按照统一品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系统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思路,与国内大、中型农资经营企业合作组建市、县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和配送中心,大力发展村、镇农资放心店,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开展放心农资进万家活动,办好庄稼医院,开展科学用肥、病虫害防治、24小时送货等服务。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所属农资经营企业在平抑物价中的作用,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0〕18号)精神和相关要求,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储备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升级改造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网络,培育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规范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农家店、便利店等农村流通设施和零售终端,推行现代流通手段,形成市有龙头、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多种商品购销及劳务服务的连锁经营业务。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80%以上行政村。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购销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生产大户发展绿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推行标准化生产,提升我市农副产品品质,培育特色农副产品品牌。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县域建设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配送中心,搭建、完善各类农副产品购销平台,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功能。要健全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创新农副产品流通方式,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要积极开展农超对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农户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产销衔接。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全市农副产品网上交易平台。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指导下,发展和规范城市社区、村镇回收网点,建设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与加工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充分发挥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作用,支持各级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新型网络格局。采取合作经营、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方式,推动再生资源企业从松散粗放型经营向规范集约型经营转变,努力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探索发展食盐和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食盐经营,要巩固食盐安全村建设成果,注重源头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坚决杜绝私盐流入市场。烟花爆竹经营,要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要求,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完善零售终端网点建设,探索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一)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农合联作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唐字〔2007〕25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唐政发〔2009〕37号)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切实发挥市、县农合联对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领、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按照市、县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乡、镇建农合联分会,村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的组织模式,完善市、县、乡、村四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框架。支持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开展对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服务,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条件,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引导涉农部门、农民种养加专业生产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农业科技人员、旅游中介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需求,引导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联合与合作。抓好各级典型示范社建设,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培训。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要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在农资、棉花、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农产品经纪人等传统优势领域,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巩固加强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市、县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以基层社、村级综合服务站及基层商业网点为基础,在村、镇社区发展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要结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新民居建设,合理配置资源,在提供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等经营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针对不同区域农民需求特点,引入科技信息咨询、农机家电维修、文化教育等综合服务,并逐步与村民中心建设接轨,使广大农民身处农村也能享受到城市社区化服务。
(二)建立健全农民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全市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络和农民实用技能鉴定培训体系优势,从满足农民生产经营需要出发,组织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农合联、基层协会面向农民开展科技、经济、法律知识培训。优化培训选题,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加强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农民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培训成果的应用,使科技知识迅速转化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力,帮助农民走科技兴农、科学致富的道路。
(三)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利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等各种信息媒介,为广大农民提供生产加工、市场营销、农业科技、政策法规等各种信息服务;组织各种展销会、洽谈会、商贸会、农超对接活动,帮助广大农民开拓市场、寻找商机、衔接产需、引进项目;组织开展名优产品、知名品牌的评选推介活动,培育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知名农产品经纪人,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知名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参股农村信用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一)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的前沿和基础,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新民居建设要求,加大对基层社的改造力度。基层社的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受上级社监督。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参与改造、建设基层社。
(二)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县级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积极创新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县域经营服务网络的振兴,采取多种措施支持薄弱与空白县的网络恢复与重建。要保障县级社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稳定,对县级社建制缺失或不完整的要恢复建制,领导力量薄弱的要调整充实。按照省统一部署,要在严格核定人员的前提下,把县级社机关纳入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待省出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后,将县级社机关逐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严格落实。
(三)加强社有企业建设。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的坚强保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社有企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布局,夯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基础。要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批零市场、超市等为农服务项目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辐射带动力的合资合作项目。要不断加大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大力实施开放办社,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努力培育行业龙头和企业集团。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发展作为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把实现供销合作社创新发展纳入科学发展示范区总体工作进行通盘考虑,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就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出台的各项政策。
(一)支持供销合作社提升服务“三农”实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市、县财政也要给予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全市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职能,要依法加强盐政管理,搞好食盐专营和储备,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安全。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完善零售终端网点建设,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和优势,开展农民大培训活动,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发展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倾斜,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方式办理贷款。对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制定建设标准,统一纳入村民中心建设范畴,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自觉维护供销合作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同级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供销合作社所属网点的,按“拆一补一”或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补偿。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的土地属权,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返还供销合作社,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各级供销合作社同级直属企业之间,整合调整划转土地、房屋产权人行为,不作为交易行为,免征一切税费。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小区设施,开展社区服务,改造、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市级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要尽快采取措施,于2011年底前给予解决。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职责,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创新人才的引进、选拔、使用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对那些具有成熟经营管理经验的社会能人,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吸收到供销合作社系统中来。上级社要加强对下级社的考核管理,建立科学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重奖对供销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努力改善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调动干部职工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积极性。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供销合作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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