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印发安吉县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县域样本,努力成为全面展示新时代美丽中国的县域窗口,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盘活利用好闲置农房(宅基地),提高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吸引资源要素流入,充分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民对农房(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进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盘活利用农村存量资产,提高农村资产流通自由度和使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释放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促进乡村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政策衔接。以符合法律法规为前提,坚持“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集体所有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属于违法建筑的农房不得流转。
(二)规划先行,安全环保。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后的开发要与村落布点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匹配,并遵守消防、防洪、预防地质灾害等各类安全规定,注重绿色生态、符合环保要求。
(三)农民得利,集体受益。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意愿,不搞“一刀切”强行推进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工作。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应当从农民利益出发,实现农民收入增加,同时应当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充分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农户、村集体、社会主体多方共赢。
(四)改革创新,稳妥推进。积极发挥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创新闲置农房(宅基地)开发利用路径,妥善化解和处置权属纠纷、邻里矛盾、历史遗留等问题,探索总结改革做法,充分结合“两山银行”工作推进,为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提供“安吉样本”。
三、流转主体
(一)出租人:闲置农房(宅基地)的出租人应自愿流转其农房(宅基地)。流转的农房(宅基地)应当产权清晰无争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属违法、违章建筑),且在流转后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
(二)承租人:闲置农房(宅基地)的承租人为工商主体或县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鼓励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工商主体参与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
四、流转方式及程序
(一)租赁。1.农户持不动产权证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与村(社区)签署流转协议、登记备案;承租人向村(社区)流转闲置农房(宅基地),并明确承租的方式、经营用途等。2.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3.县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发证。
(二)抵押。1.承租人持闲置农房(宅基地)租赁使用权证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承租人与金融机构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闲置农房(宅基地)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予以登记,并核发闲置农房(宅基地)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
(三)转租。1.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与转租人持闲置农房(宅基地)租赁使用权证书和相关流转协议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明确转租的方式、经营用途等,经村(社区)备案。2.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发证。
五、禁止性规定
(一)承租人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承租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应用于经营,严禁将承租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改建成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
(二)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租赁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三)为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切实保障农民及村集体相关权益,确保流转公平正义,要建立健全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市场化形成机制与评估机制,严禁出现行政干预、低估贱租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
六、职责分工
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作为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探索性、创新性、突破性工作,事关农户、村集体、工商主体等各方利益,需各部门、乡镇(街道)、村多方配合、共同推进。
(一)定期梳理汇总农房(宅基地)登记确权发证情况。(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二)建立闲置农房(宅基地)动态信息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三)制定出台《安吉县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办法》,完善流转交易平台,做好流转、抵押等登记。(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县政务办、农业农村局)
(四)研究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宅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融资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城投集团、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五)加强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颁证等工作指导。(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七、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